——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柴书斌就贯彻《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答记者问
为了贯彻实施监督法,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湖北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监
督法办法)。为了促进《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在我区的贯彻执行,9月23日,区人大常委会
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柴书斌,就《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1、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是什
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答:2008年5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并决
定于2008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2、问:为什么要制定省实施监督法办法?
答:制定省实施监督法办法是为了进一步细化监督法的有关内容,弥补监督法留有的法律空
间,切实完善监督程序,努力增强监督实效,保证监督法得到有效实施。
3、问: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共10章55条,其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
报告;二是关于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是关
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五是关于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六
是关于其它监督规定。
4、问: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对人大监督的对象是如何界定的?
答:关于监督对象,监督法只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
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
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法律法
规情况的监督。这就把“垂直部门”等列为了监督对象。
5、问: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对人大开展工作评议是怎样要求的?
答:监督法的本意是规范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地方人大创造的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即把述
职评议纳入工作评议的范畴,把工作评议进一步规范为专项工作审议。省实施监督法办法明
确使用了“工作评议”这个概念,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
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工作评议。
6、问: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
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一是明确了决算草案和计划、预算
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批时限以及内容要求;二是明确了计划、预算调整需要报人大常委会审查
和批准的具体情形;三是明确了决算草案和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重点;四是明确
了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对审计工作报告
的内容以及对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和处理作了具体规定。关于对计划、预算调整的审查
批准,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15条区分两种情况予以明确
:一是凡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变更的,人民政府都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二是预
算调整达到一定比例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此外,为了
充分发挥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计划、预算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实施办法还对财政经济委员会或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围绕人大常委会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计划、预算调整等的监
督,开展前期审查及相关的审查内容、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
7、问:省实施监督法办法是如何规定政府提出专项审计报告和跟踪审计报告的?
答:监督法只规定常规审计报告,即: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
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省实
施监督法办法进一步规定了专项审计报告和跟踪审计报告,即:(1)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
本级人民政府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审计报告;(2)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审计机关应在每
年年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有关问题的整
改情况。
8、问: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对需要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的情况有哪些补充规定?
答:监督法虽然规定必要时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大有
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但没有列举需要组织跟踪检查的具体情
况。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补充规定:人大常委会根据下列情况可以依法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
:(1)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整改工作措施不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不满意的;
(2)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
踪检查的;(3)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9、问: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对规范性文件是如何定义的?
答:省实施监督法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或人民政府发布的,涉
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
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2)省人民政府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等;(4)有解释权的机关对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所作的解释。
10、问: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如何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作了“补缺”性的规定:对违反监督
法和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不依法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
见、不认真执行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决定、不按照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的,主任会议根据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可以责成有关机关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成有关机关作出书面检查,或提请人大常委会依照其他法定监督方式实
施监督。